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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阜南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自阜南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成立以来负责该公司的实际运作经营业务。该公司成立运营期间,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情况下拒不向其进行支付,并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进行逃匿以规避相应义务履行,造成实际拖欠16名劳动者报酬共计人民币150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其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以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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