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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徇私枉法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职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11月25日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江永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潇浦镇五一路008号江永县**镇**路**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江永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永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江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永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江永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4月1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任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其间,于2018年2月开始主办“蒋某某开设赌场案”。该案系广西富川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案发地位于江永县境内,该局于2018年2月2日以蒋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江永县公安局侦查,蒋某某已缉拿归案,罗某某上网追逃。于某某代表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收了该案,自己阅看了案卷材料,没有再安排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接手办理此案,也没有将该案件录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并于2018年2月7日将该案移送江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份,案件当事人何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为了使案子不要扩大、不追究其他人,找到案件主办人于某某帮忙,于某某接受吃请,在得知一起吃饭的人员中有上网追逃人员罗某某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追捕罗某某。2018年2月13日,于某某收取蒋某某妻子义某某4000元现金后,私自将本应随案移送的蒋某某涉案车辆湘******湘******的大众途观车和手机退还给义某某。

2018年3月、2018年4月,江永县检察院两次将案卷退回城关派出所补充侦查,并提出加大对在逃人员罗某某追捕力度促其到案,但于某某作为时任城关派出所所长、“蒋某某开设赌场案”主办人,未按照江永县检察院的退补意见对在逃人员罗某某开展追捕工作。

2018年6月1日,上网追逃人员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道县公安机关抓获,富川县公安局麦岭派出所的副所长陈某某接到通报后,将罗某某已被抓获的情况报告了麦岭派出所所长蒋晔。2018年6月1日16时42分许,蒋某某在与于某某的电话联系中,告知罗某某已被抓获。此后,又多次通过电话与于某某沟通可配合于某某一起去道县提审罗某某等相关工作事宜。于某某在得知罗某某被抓获后,未去道县提审罗某某;未对其所涉及的蒋某某开设赌场案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并将罗某某被抓获的情况通报江永县检察院;未与道县公安机关沟通罗某某存在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等相关工作事宜。2018年6月5日罗某某上网追逃被撤销,导致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追诉而未受到追诉。2019年1月,罗某某与蒋某某又共同在**乡**村**附近**乡**村**附近开设赌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8年8月3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对“蒋某某开设赌场案”进行判决,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判决,而罗某某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2019年5月永州市公安局在查办“1.2”专案过程中将公职人员于某某涉案线索移交市纪监委,后交由江永县纪监委查处,2019年6月28日于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公安干警,利用主办案件的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8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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