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7〕745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于2017年6月22日15时许,酒后到海城市牌楼镇杨甸村满某某(被害人,女,42岁)家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对被害人满某某抚摸、搂抱、亲吻,造成满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突犯低血糖症休克,后被告人于某甲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和解书、谅解书、现场照片、住院病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于某乙、 杨某乙、蒋某某、黄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于某甲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制的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欣慧
检 察 员: 徐剑利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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