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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酒店厨师,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大芳”(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担任“**”游戏软件代理,并组建群名为“**”等的赌博微信群,介绍好友入群,利用“**”游戏软件,组织宋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群成员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经审计,于某某收取房间费共获利人民币49800元。

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琼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七十七页;

3.鉴定聘请书一份;

4.11.29网络赌博案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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