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取利益,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虚拟房间,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平台选定赌博规则和抽头方式。至案发,被告人于某某共开设房间5755间,抽头渔利人民币28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冯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话笔录光盘8张、提取交易记录光盘1张、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为他人提供赌博平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董红英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枣强县**镇**路**号。
2.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VIVO手机1部、电话笔录光盘8张、提取交易记录光盘1张、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非法所得23280元暂存于中国银行枣强县公安局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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