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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组,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黄某某、李某某(二人已判决)在晋城市城区**社区**号经营的棋牌室内开始赌场,期间组织多人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多次招揽“小某甲”、“小某乙”(二人情况不详)等人到黄某某、李某某的赌场参与赌博。被告人于某某根据招揽人员情况及参赌赌资,从赌场提成非法获利6000余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利用自营棋牌室开设赌场期间,通过招揽参赌人员的方式,从赌场提成获利,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燕

检察官助理:韩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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