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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4********,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林场家属住宅**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在其家**商店旁的麻将馆内,利用麻将以“打晃”方式,召集参赌人员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任某某,单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五十、一百元不等,从中抽取红利,九个月以来非法获利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终结、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任某某、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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