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在其家**商店旁的麻将馆内,利用麻将以“打晃”方式,召集参赌人员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任某某,单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五十、一百元不等,从中抽取红利,九个月以来非法获利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终结、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任某某、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丛刚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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