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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诉刑诉〔2016〕25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楼**单元**号。2016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在山西**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矿运输区运输二队滋事,强行索要该单位的废旧矿车轮,该队队长张某某迫于无奈,由被告人于某某分两次拿走废旧矿车轮共计44个(价值共计人民币4874元)。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西铭矿运输区运输二队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强拿硬要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6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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