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2019年8月3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天;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2日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7日,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指定海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同年12月19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该案指定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0日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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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与李某某劳务纠纷一案经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判决后,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于某某对判决结果依旧不满,拒不执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案件执行阶段,被告人于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底多次实施缠访、闹访等违法犯罪行为。
1、被告人于某某制作诋毁该案主审法官郑某某法官违纪、沧县法院裁判不公正等内容的大字报,并多次到沧县法院门口及安检大厅等位置张贴悬挂大字报、向路过群众宣传散发大字报,引起群众围观,严重扰乱沧县法院工作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期间,沧县人民法院报警至沧县公安局,经制止未果。
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先后两次到沧县法院安检门处堵门闹访,沧县法院报警,于某某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堵门,造成沧县法院工作人员及办事人员不能正常出入,严重扰乱了沧县法院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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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于某某在缠访、闹访期间,多次在沧县人民法院内污蔑、谩骂郑某某,并在郑某某下班途中对其进行拦截,给郑某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使郑某某精神恍惚、情绪低落,致使郑某某上、下班须由同事及家属陪同,严重影响了郑某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
4、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8月31日先后两次带其母亲到沧州市市委门口悬挂横幅进行非法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质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谩骂、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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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清华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录像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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