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路**号,现居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伙同他人在沂南县**街天岩传奇KTV消费完后,因结账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传奇KTV大厅内、门口等处滋事,辱骂殴打传奇KTV的工作人员刘某某、王某、高某、张某等人,并对刘某某、张某、王某、高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高某眼部、王某面部、张某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高某、王某、张某之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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