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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289X,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11月9日、11月11日,在其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的家中,三次容留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经审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民泰

2019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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