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酒后将农安县**乡**村**屯刘某甲家玻璃砸碎,农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陈某甲、驻村辅警张某甲、张某乙接警后出警,在出警现场,民警陈某甲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进行询问时,被告人于某某用破璃碎片尖锐部位扎驻村辅警张某甲,被张某甲躲开,被告人于某某被其他民警控制住后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陈某甲、刘某甲、张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鹤
(院印)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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