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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妨害公务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5********,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在邳州市**镇**村余某某家中,邳州市公安局铁富派出所民警陈某某等人在出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突然上前掌掴陈某某面部。后于某某被依法传唤至铁富派出所,传唤过程中以及到达铁富派出所候问室后,于某某多次对民警、辅警等人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余某某、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执法记录仪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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