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9时许,磐石市公安局**街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张某某在依法处置一起扰民警情过程中,当事人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多次打、踹执法民警李某某腹部。次日0时40分许,**派出所民警欲将醉酒状态的被告人于某某传唤至办案区内进行约束至醒酒,被告人于某某进入办案区内将冲向施某某欲对其进行殴打,在民警制止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用脚踹民警张某某、用手打民警张某某的方式反抗民警执行职务。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接警处综合单;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立案决定书;4.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6.前科劣迹证明;7.民警自述材料;8.人民警察证复印件;9.治安处罚。
二、证人证言
证人施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四、视听资料
案发经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目无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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