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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于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20 日0 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万豪首座酒店门口与同行人员打架,并将劝阻的酒店工作人员打伤,随后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在警察处警过程中,于某某通过辱骂、拍打、脚踢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两名民警受伤,随后于某某被制服。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采用拍打、脚踢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于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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