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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3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单元**,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8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0时许,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至昆明市盘龙区北站新村**栋**单元**室处理醉酒自杀警情,现场询问情况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李某某右胸,并用脚踢了李某某裆部,致民警李某某受伤送医,后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现场拍摄视频。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1018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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