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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8〕20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性,1991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1********,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2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2018年4月18日被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遇见摄影摄影店内,酒后因感情问题将遇见摄影店内的物品损坏。当晚23时30分许,海明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周某某接到警情后到场出警,被告人于某某用假树砸民警李某某的头部和身体、用脚踹其腿部两脚;用脚踹辅警周某某的裆部,后用手抓挠辅警周某某的颈部,暴力阻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增援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法院

检察员:鞠占鑫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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