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93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鞍山市**副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鞍山市检察委员会留置。
本案由鞍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在任鞍山市**副主任(分管**处)期间,于2013年8月、2014年9月,分别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辽宁**经理杨某某为办理该公司开发**楼盘住房**事宜所送人民币1万元,两次共计收受人民币2万元。案后,赃款被于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被告人于某某在**副主任(分管**处)期间,于2103年10月,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辽宁**公司法人代表于丁某某为办理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事宜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案后,赃款被于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被告人于某某在任**副主任(分管**处)期间,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分别在鞍山市**聚餐过程中,收受鞍山**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为该公司开发的**区房屋**审批所送的现金1万元,两次共收人民币2万元。案后,赃款被于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被告人于某某在任**副主任(分管**处)期间,于2016年5月,在**自己办公室内,收受**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为加快该公司开发的**小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案后,赃款被于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被告人于某某在**副主任(分管**处)期间,于2016年12月,在鞍山市**小区西门外,收受**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为感谢被告人于某某为该公司开发的**小区签字同意**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案后,赃款被于某某用个人生活支出。
被告人于某某在**副主任(分管**处)期间,于2012年、2013年春节前,在**自己办公室内,两次分别收受**阎某某为感谢于某某委托**业务所送人民币2000元,两次共计收受人民币4000元。案后,赃款被于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被告人于某某在任**副主任(分管**处)期间,于2016年9月、2016年12月,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分别收受**公司总经理鄂某某为感谢被告人于某某在办理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住**事宜所送的男款颂拓牌运动手表一块(价格港币6000元)、女款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格人民币46660.54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于某某共收受现金人民币10.4万元,手表两块价值人民币5.1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5.5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被鞍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2015年6月、7月、11月,被告人于某某在任**副主任期间,在审核**原主任白某某(已判刑)用虚假手续上报于某某、高某某等六人六笔**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中没有调查人签字情况下,仍签字审批同意,其中违规发放于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26万元、高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45万元、夏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67万元、李某某名义贷款74万元、尹某某名义贷款74万元、金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50万元,致使白某某成功挪用**贷款共计人民币336万元。截止2016年8月30日,于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25.6万余元,其中欠本金250716.17元;高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44.3万余元,其中欠本金433931.82元;夏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65.1万余元,其中欠本金635033.94元;李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72.88万余元,其中欠本金720339.19元;尹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72.88万余元,其中欠本金720339.19元;金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49.8万余元,其中欠本金492550.66元。合计共欠人民币3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楼盘**准入申请材料、**审批表、个人贷款档案等;
2.证人杨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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