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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线行驶至429km+200m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于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0±5.1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房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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