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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912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黑A0****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街道口,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黑A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双方车辆损坏。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鉴定,于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78mg/100ml;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事故于某甲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书等;

2. 证人于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哈尔滨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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