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1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Z的黑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0.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
2、报案材料;
3、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供述;
5、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2014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975****;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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