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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7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小型汽车行驶至中捷利民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鹏

        张德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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