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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8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单元**室,**公司职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2时许,被告人某某喝完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C****小型汽车回家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路前进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236.75mg/100ml,被告人某某对结果存在异议,随后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35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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