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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与建设大街北行100米处时,与陈雨松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雨松无责任,于某某已赔偿并获谅解。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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