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京******重型厢式货车在本市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涿州市公安局检查站时,被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某某驾车被民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电话:1352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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