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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大街**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22时35分,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国市保衡大街与大厅南路西行200米处,被安国市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鉴定含量为101.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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