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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03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群众,河北省竞秀区人,住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单元**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冀F**黑色二轮摩托车,沿保定市鲁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于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9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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