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6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21 时37分,被告人于某某醉酒(经鉴定,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13.25mg/l00ml)后驾驶粤A2****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第四高级中学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照片,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福顺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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