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7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持Cl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沿平度市明村镇***村的南北道路(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付某某家东侧处,撞上在此处晒粮食的付某某,致二轮摩托车损坏,于某某、付某某伤。2019年07月30日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01月07日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检验,案发时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案发后于某某受伤未离开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取得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甲、穆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萍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