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位于西充县**镇**小区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白酒。23时许,被告人驾驶川ZV****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经晋城大道、安汉大道到“库楼坝”小区接朋友李某某后,沿国道212线行驶到南充,又沿原路返回西充县城,当车行至西充县国道212线1040km+300m处时,撞上了道路中间的隔离栏,致车辆与隔离栏分别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交警接报警电话后,在西充县金环商城红绿灯处查获被告人于某某。交警对被告人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9.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隔离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9800****。
2、证据材料卷贰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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