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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4********,汉族, 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04分,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A****7号捷达牌小轿车,自哈尔滨市道外区**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下**市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血液提取表等;

2、被告人的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颖

检察官助理:王也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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