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道,现住江源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由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晚23时20 分左右,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F6Z088一汽牌白色小型轿车,沿江源区森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森工路与石三线交汇处(三岔子林业局桥头)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吉FR3507 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正面发生碰撞。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31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号牌为吉F6Z088一汽牌小型轿车一辆;
(2)号牌为吉FR3507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2.书证
(1)被告人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表;
(2)被告人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被告人于某某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7)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
(8)被告人于某某与李某自行达成的谅解书;
(9)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0)江源区**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3.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李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桦)公(刑技)鉴(法理)字[2020]250号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于某某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杜吉宇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源区**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 于某某危险驾驶案涉案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