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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8********,汉族,大专文化,高碑店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鄂SK****号长安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方官镇岳家街村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63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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