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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新疆****宾馆**室(暂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彬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和朋友在**路一家火锅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于某某饮100克左右白酒。次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新N8****号吉利牌灰色小型轿车,在**路火锅店门口停车场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35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于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2674****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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