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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河南省郸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七区侯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018乡道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酒精呼吸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0月21日 

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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