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村**组。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处于强制报废状态的吉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二道江区鸭园镇鸭园村江南六组方向往鸭园镇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鸭园镇派出所院内时,被鸭园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报交警。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1.4mg/100ml。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书等;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立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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