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左检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蒙H*****号灰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昌图嘉园移民小区2号楼1单元门前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后方西某某临时停放的蒙H*****号白色丰田牌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后民警将其带至苏尼特左旗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委托锡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样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7.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害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被告人血样内血液乙醇含量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实。
量刑方面的证据有被告人于某某的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某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相关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海
检察官助理:巴雅斯古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苏尼特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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