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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92********,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系陕西**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再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2时许, 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2***2的灰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大街与丰庆路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3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鲁JD***0的长城牌小型轿车, 从其住处华州区莲花寺镇长寿破村行驶到华州区古郑路时,因与路人搭讪,对方发现其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告人于某某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塬区中队查获。经检测: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谷某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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