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壹仟元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冀GV****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张北县蕴方圆小区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4mg/100ml。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2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3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4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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