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5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 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50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B2****)行驶至本市**镇**路**商务酒店对出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15319元),后失控撞上107国道水泥护栏,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已赔偿黄某某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431****;缴纳保证金5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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