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6****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林东镇振兴大街客乡饸饹馆门前自南向北倒车时,与沿振兴大街自东向西左转弯掉头于某甲驾驶的蒙D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左旗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6.5mg/100ml,属醉酒,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于某甲证言、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当事人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扣押、返还物品决定书、人体血液乙醇含量呼气检测单、谅解书、收据、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及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检验笔录、毒品检测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 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除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德力根
王莹颖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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