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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G308由东向西行驶至寒某某国道G308线288公里+750米处时,遇驾驶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至此处,两车相撞,致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宋某某系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致颅内出血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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