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楼村委**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于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丰泽悦城南骨头馆吃饭,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从临鲖路自东向西行至常青驾校门口被交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被告人供述: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桂强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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