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该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7日21时41分,被告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轿车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中段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抽血的光盘;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李红霞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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