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楼**室)。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黑A2****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南路时,被交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6.41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海楠
2020年1月21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9页。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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