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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8********,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现住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单元**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其同学吴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小学后的一个烧烤店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白色奔腾小型越野车,从其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家中出发前往四平市铁西区**附近找其朋友后折返回家,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四平市铁西区**桥洞铁西口处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巡逻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

2020年11月11日,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四)公鉴(理化)字[2020]567号,鉴定结果为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1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理化鉴定报告等书证。

1.​ 证人吴某某、于某甲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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