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小区**楼**单元**号,2013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滦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017年4月21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古冶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3时许,古冶区交警队接林西派出所报警,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去古冶区新林道迷鹿酒馆,后交警队到达林西派出所对于潘酒精检测,经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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