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89********,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海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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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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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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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刘某某三人一起到海林市金恒小区附近饭店吃饭,饭间于某某共饮用7瓶啤酒(哈尔滨啤酒500ML装)。下午16时许,三人步行到人民银行家属楼附近彩票站购买彩票,19时许三人离开彩票站,于某某独自去俊景园小区取车,途中遇见朋友费某某,于某某驾驶白色吉H****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载费某某,沿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团结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于某某血液中乙醉含量为101.1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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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 查获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措施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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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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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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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频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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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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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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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铁军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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