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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梁家沟兴华路北路**街坊**栋**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梁家沟兴华路北路**街坊**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乌海市乌达区五化村附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荔

2020年122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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