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电工,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04月22日18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A****G号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关区华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远街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于某某对对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违法犯罪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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